衛星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20條
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,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、評鑑、換照諮 詢會議,提供諮詢意見:

一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、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之申設、評鑑及換照。

二、主管機關交付之事項。

前項諮詢會議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,由下列人員組成,其中任一性別代表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:

一、主管機關代表二人。

二、依頻道節目屬性分別遴聘公民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。

三、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。

四、全國性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。

第一項諮詢會議之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或遴派,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或 續派。

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、評鑑、換照諮詢會議委員遴選方式及審議之規則 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