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12條
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,不得委託 他人經營,或將其執照出租、出借、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