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6條
為防範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造成損害,或為減輕受害程度,主管機 關得視情況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為左列措施:

一、停止播送全部、部分或特定頻道之節目。

二、指定於全部、部分或特定頻道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。

前項通知未明示頻道者,視為系統經營者應停止播送全部頻道之節目,或 於全部頻道播送特定節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