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4條
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之發生與消滅,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 布之。

系統經營者於其經營區域是否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有疑義時,應即通 知各該相關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。

系統經營者對於各相關主管機關發布之警報或緊急事故之訊息,應適時據 實插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