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3條
本辦法所稱緊急事故,指動亂、戰爭、癘疫、核子事故、國家財政、經濟 、金融重大變故及其他有關交通、衛生或公共安全之緊急危難事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