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 ( 88 年 09 月 15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,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、聲音,內容 為推廣商品、觀念、服務或形象者。

第3條
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:

一、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。

二、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。

三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
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。

第4條
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、鎖碼播送特定廣告。

第5條
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、圖卡、旁白、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。

第6條
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7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