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3條
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(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) 應自行設置頭端,係指系統經營者應以自己名義建置頭端設備,其設備至 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、調變及傳送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