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22條
調處案件應作成調處書或調處紀錄,記載下列事項,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 處委員簽名或蓋章:

一、當事人及其負責人之名稱、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、住、居所。如 有參加調處之利害關係人時,其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、住、居所 。

二、出席調處委員姓名。

三、調處事由。

四、調處之結果,包括調處成立時,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及違反調處之效力 。

五、調處之場所。

六、調處之年、月、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