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2條
本法第四條第一項、第五十條第六項及第八項之其他加值服務,如依其他 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,或其服務條件及服務提供者之義務或責任另有規定 者,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