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17條
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申報收視費用時,應檢送下列文件:

一、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。

二、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。

三、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。

四、基本頻道表、訂戶數、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。

五、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、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整體規劃 。但系統經營者已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 務者,無須檢送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。

六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替代文據 。

七、公用頻道及地方頻道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。

八、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。

九、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。

十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。

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費率委員會,由各該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代 表、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傳播、財經、會計、法律、工程技術專家學者 等七至十一人組成之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第一項收視費用,並副知 中央主管機關。

前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核准收視費用時,準用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