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12條
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依本法第五十三條通知限期改正時,應以書面為 之,並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應改正之項目。

二、改正之期限。

三、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。

四、屆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