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2 月 30 日)
第18條
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,對有線播送系統實施檢查,要求有線播送 系統就其設施及本辦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、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,並得 扣押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資料或物品。

對於前項之要求、檢查或扣押,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