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55條
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 議,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,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;調處不成時, 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