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54條
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,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,應補繳基本頻道收 視費用,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。

前項收視費用,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,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