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51條
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,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,系統經營者得 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、聽服務。

前項費用之請求權,時效為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