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45條
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,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 立之特種基金。

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,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:

一、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。

二、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 之鋪設與維護、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、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 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。

三、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。

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;自停止實施之日起,原捐贈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,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 第一款規定運用。

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、提繳、運用及管理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