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44條
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報收 視費用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,核准後 公告之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,核准前項收視費用。直轄市及縣 (市)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,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。

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