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43條
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、識別標識、許可證字 號、訂戶申訴專線、營業處所地址、頻道總表、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 出節目之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