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42條
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,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 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。

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,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