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41條
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及民眾 播送公益、藝文、社教等節目;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,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。

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:

一、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,且由政府出資、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。

二、播送由政府出資、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。

三、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。

四、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、製作、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。

五、播送商業廣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