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40條
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,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,得令 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,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。

前項原因消滅後,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。

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