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38條
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,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 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。

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系統經營者,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,於其系統 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