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37條
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、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、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、無線電視事業,應訂定公平、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 規章,並應依該規章實施。

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;變更時,亦 同。

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 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。

系統經營者、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、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,不得以不正 當方法,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、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、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、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 送平臺事業,給予差別待遇。

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