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36條
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,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 法授權。

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,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, 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