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35條
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,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 容。但廣告之播送,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,不在此限;且其內容不得有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、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,及妨害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