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30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,每三 年評鑑一次;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。

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;其 無法改正者,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。

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