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29條
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,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 可執照後有變更時,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;其應經 許可項目、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,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 後,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。

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,其許可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