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28條
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,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 機關指定之處所;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,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。

前項之指定處所,以二處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