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
經營許可
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18條
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,其屬鋪設者,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 ;其屬附掛者,向電信事業、電業等機構申請。
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,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;其鋪設網路及 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