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經營許可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16條
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,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 得經營許可執照;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,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 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。展期不得逾二年,並 以一次為限。

前項籌設事項,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、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。

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,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,其無法於三年內 完成者,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展期。展期不得逾二年,並以一次為限。

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,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 項及第七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