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法  經營許可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15條
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,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、妨害或不利產 業健全發展、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。

有前項規定情形者,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。

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,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 料:

一、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。

二、頻道內容之多樣性。

三、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。

四、經營效率之提升。

五、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。
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