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4條
廣播、電視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,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應具下列專業資格條 件之一:

一、曾擔任通訊、傳播、法律、財金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三年以上。

二、具有通訊傳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