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
總則
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5條
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,指下列人員:
一、總統、副總統。
二、立法委員。
三、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)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 體首長。
四、直轄市及縣(市)民意機關民意代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