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5條
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,指下列人員:

一、總統、副總統。

二、立法委員。

三、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)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 體首長。

四、直轄市及縣(市)民意機關民意代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