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3條
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,指下列人員:

一、政黨章程、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。但屬顧問性質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政黨章程、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、縣(市)分支機構之正 、副主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