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法  電臺設立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4-1條
廣播、電視事業經營有盈餘時,應提撥部分盈餘充作提高廣播、電視事業 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之基金;其徵收方式、標準、及基金之管理運用,另 以法律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