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0 日)
第4條
營利事業適用本辦法之獎勵,應由被投資之電影片製作業提出申請。

申請人屬新投資創立者,應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本辦法 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;屬增資擴充者,應自辦理增資,並於完成公司變更 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,檢具下列文件, 向文化部申請核發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抵減核准函(以下簡稱核 准函):

一、新投資創立或增資前、後營業項目載有經營電影片製作業之公司登記 證明文件。

二、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。

前項第二款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,其格式由文化部定之。

第二項所定增資擴充係分次為之者,其依同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期限,應自 第一次辦理增資,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日起算。

文化部於核發第二項之核准函時,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