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0 日)
第2條
本辦法之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:指扣抵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課稅 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,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 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。

二、原始認股:指發起設立時,發起人以現金認購股份,或增資擴充時, 股東以現金認購增資擴充股份。

三、應募: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充時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股票。

四、創立: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一 日止,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。

五、擴充: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一 日止,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。

六、原始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持有股票期間達三年以上:指營利事業股東 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繼續持有三年以上。

七、當年度:指繼續持有所認股份或應募記名股票之第四年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