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 ( 98 年 09 月 14 日)
第7條
電影片製作業於創立或擴充後,至製作國產電影片計畫完成並取得完成證 明前,有減資行為致低於該投資及製作計畫申請適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 一定規模要件者,除全數為彌補虧損者外,其營利事業股東不得適用投資 抵減,並應追繳因該投資及製作計畫而適用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股東已抵 減之稅額。如增資金額減除減資金額後,仍達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一定規 模要件者,應依該減資金額占原始創立及增資擴充資本額之比率,追繳其 營利事業股東已抵減之稅額。

行政院新聞局不予核發完成證明者,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應追繳因該投 資及製作計畫而適用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股東已抵減之稅額。

依前二項規定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補繳所得稅款時,應自各該年度所 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,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 金固定利率,按日加計利息,一併繳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