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 ( 98 年 09 月 14 日)
第4條
營利事業適用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抵減之獎勵,應由被投資 之電影片製作業提出申請。

申請人屬新投資創立者,應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本辦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;屬增資擴充者,應自辦理增資,並於完成公司變 更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,檢具下列文 件,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抵減核准函( 以下簡稱核准函):

一、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;其屬增資擴充者,為 增資前、後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。

二、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。

前項第二款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,其格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。

第二項所定增資擴充係分次為之者,其依同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期限,應自 第一次辦理增資,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日起算。

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二項之核准函時,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申請人所 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