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16 日)
第9條
電影片、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,列為「限」級。

一、描述吸毒、販毒、搶劫、綁架、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,有誘 發模仿之虞者。

二、有恐怖、血腥、暴力、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,十八歲以上之人 尚可接受者。

三、以動作、影像、語言、文字、對白、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 示,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