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16 日)
第16條
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,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,且不得有下列 情形之一:

一、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。

二、涉及性、暴力、恐怖、血腥或其他對兒童、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 影響之虞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