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16 日)
第12條
電影片、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無前三條情形,列為「 護」級。

一、涉及打鬥、竊盜、驚悚、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,對兒童行為或心 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。

二、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、價值觀之虞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