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影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9 月 30 日)
第3條
電影片映演場所之安全、衛生、消防等事項,應符合法令規定,並由當地 各該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管理。

電影片映演業應將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,連同所營映演場所之名稱、 地址、數目及座位數,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。

前項送交資料之內容有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