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影法 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條
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,營利事業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,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從事國 產電影片製作之事業,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,持有期間達三年 以上者,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百分之二十限度內,自當年度起五年內 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。

前項投資抵減稅額,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,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。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,不在此限 。

第一項發行記名股票募集之資金及其支應用途,已依其他法規規定適用投 資抵減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者,不得適用本條之獎勵。

第一項所稱達一定規模製作國產電影片之事業、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、抵 減總額、核定機關、申請期限、程序、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