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影法 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條
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予獎勵:

一、參加國際影展或交流活動,獲重要獎項或榮譽肯定。

二、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,促進電影文化交流,具有特殊表現。

三、促進國內電影產製設備、技術水準升級,提高國際競爭力,具有重大 貢獻。

四、映演國產電影片,具有顯著實績。

五、研發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,具有重大貢獻。

六、落實文化近用權,具有顯著實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