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影法 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條
本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電影片: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,且可連續 映演者,包括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。

二、電影事業:指從事下列各業之事業:

(一)電影片製作業。

(二)電影片發行業。

(三)提供電影器材、設施及技術之事業。

(四)電影片映演業。

三、電影片映演業:指以發售門票,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。

四、電影從業人員:指參加電影片製作之策劃、編、導、演、技術及其他 參與製作人員。

五、映演人:指非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者。

前項第一款所稱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之認定,應以保護我國電影事 業發展為目的,其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