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影法 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21條
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 限期改正;屆期不改正者,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 知限期改正;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,得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