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影法 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20條
除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外,使用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電影片之 廣告宣傳品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 通知限期改正;屆期不改正者,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