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影法 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1條
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,其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為四年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授權發行期間不及四年者,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。

二、於影展映演之電影片,以該影展期間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