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 ( 103 年 07 月 31 日)
第7條
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,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; 獎勵方式包括頒給狀、獎牌、獎座或獎金;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 貢獻之事業機構,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。